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承担着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对部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和进行金融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国内外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因此,从管理职能与自身业务两个方面,都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以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权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检查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及分行、支行。内部稽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方面的稽核检查;第二,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无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进行稽核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内部稽核、监督制度一直比较重视。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试行)》,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将稽核程序分为稽核立项、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五个阶段。1996年8月,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正式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根据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同级业务部门实施内部稽核监督。内部稽核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金融机构管理,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调查统计工作,外汇管理工作,国际资金业务管理,会计、联行、结算管理,财务管理,货币发行、金银管理,经理国家金库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情况,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以及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等。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