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2000年5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规定,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人民币在流通中因使用磨损发生残缺、污损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收回、销毁。缺损货币的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市场流通货币数字的准确。缺损货币销毁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密手续,妥善安排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搞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故。对此,本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规定,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行都要办理损伤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损伤人民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并结合《损伤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等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由发现行划转开户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再逐级上寄总行处理。各行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随时挑出损伤币。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参照以下标准办理:(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2)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3)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粘补的;(4)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6)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凡兑进和挑出的损伤人民币经复点后按要求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1)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票面残缺三万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1)票面残缺1/2以上者;(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对残损人民币的销毁作了较为详尽地规定: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销毁点应成立由主管行长任组长,发行、会计、保卫、内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负责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销毁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销毁专职督查员。销毁点出现违反销毁制度、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严和差错过多等情况时,销毁专职督查员应责令其暂停销毁,要求该销毁点销毁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直至符合要求。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编制分金额与券别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于每年1月20日前报总行,并应按总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组织执行。残损人民币在销毁前应进行复点。10元(含10元)以上大面额残损人民币应先打洞、后复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时,应有三人以上在场才能进行。回收和复点后的残损人民币,应启用专用包装袋保管,单独存放。每次销毁前,销毁点应向其所属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提出销毁申请报告,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审核后签发销毁命令,并派销毁专职督查员监销。残损人民币销毁装料时应在三人以上同时在场才能进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销毁现场。残损人民币运送销毁现场,应检查封签,按装袋单核对金额、券别无误后,才能实施销毁。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式。销毁残损人民币应在销毁领导小组和销毁专职督查员的共同监督下进行。销毁专职督查员对销毁现场应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遗漏等情况发生。闭路电视对销毁现场应进行全方位监控。销毁结束后,销毁专职督查员会同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应检查确认符合销毁标准后,才能撤离现场,结束销毁工作。销毁命令执行完毕后,各级行应按照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级上报总行,总行凭以转销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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