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责任人有三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所谓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就是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程没有建立,或者应当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进行,在其职责范围内负有责任。
2.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是针对具体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而言的,因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果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是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那么其危害就比一般的施工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大得多。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如果项目负责人对于其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没有履行上述的管理职责,就构成本条所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是针对具体施工中行为而言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也会造成比一般作业人员更严重的危害。
(三)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如果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够刑事处罚,应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所谓按照管理权限,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而言,按照企业的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同时,对于这些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规定了刑事责任。对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