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施工单位需要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些是承租来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作为生产中的硬件设施,对于安全生产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条例要求这些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必须承担安全性能检测的义务,出租单位不履行这样的义务,构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二是出租单位出租虽然经过了检测,但是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出租单位的出租行为,而不是不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测的行为,是否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该如何处理,是属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问题,本条只是针对出租单位有
可能影响建设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而出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建设安全的就是出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所以,本条针对出租行为,而不是其他设定了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针对本条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是因为出租单位的经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必须杜绝其继续从事这种行为的可能,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警戒。因为本条规定的是“并处”,所以两种处罚必须同时适用,不能简单的责令停业整顿,不给予罚款;或者一罚了事,不顾及违法者行为的社会影响。
(二)民事责任
由于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是以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合同为基础而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所以这些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涉及的所有行为都同时是在履行合同的行为,既然这些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承担了特定的义务,这一义务也就同时是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条的违法行为也就可能同时构成民事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这些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