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工程生产领域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特别重大,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为主。但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实践中,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工作十分重要。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义务。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注意:
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应当简单,步骤要明确,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保证在突发事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的实施。
3.统一指挥,责任明确。施工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当在预案中明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这条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体系时保证所有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综合,是应急救援预案能够落实的保证。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考虑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