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主旨
本条是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有权利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检举、控告和投诉应当及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