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省直单位和地级市的正、副县(处)级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的市(厅)、县(处)级干部,由所在市(厅)级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广州、深圳市的副厅级干部,省委授权广州、深圳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的审批权限由广州、深圳市委参照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粤副厅局级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省委组织部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