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纪委等6个委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在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已有;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份、红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