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以低税率优惠,主要是考虑到要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其发展水平关系到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工业发达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和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高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等。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继续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样有利于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与国外许多国家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做法一样,我国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但是,这个优惠政策,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从而使一些虽有较高技术含量但不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还产生了部分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同时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的一些弊端,以及低税率优惠范围的扩大,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但是基于整个立法体例等因素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加强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条例应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也需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在条例中作过于具体和团化的认定条件规定,容易僵化,形成被动,不利于维护条例的稳定性,所以条例只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指向性指标,至于具体认定条件,则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根据本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相对较为关键的一项,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只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争取主动。这里强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能满足于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谓的知识产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本项认定标准所称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方面的要求。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需要一个载体来体现其价值,离开这个载体,空谈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站不住脚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体现其价值的载体也应具备"高新"性,也就是作为其载体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等所拟订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
三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新技术企业体现的就是在研究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而研发能力的维持和提升等,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防止高新技术企业落后于时代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一认定指标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保持"高新"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措施,也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上的要求,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鼓励和扶持的企业属于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是,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构成的一项指标性要求。现代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人的作用不但没有减弱,恰是更居重要的地位。高新技术企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一定数量具有高新知识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有一个基本的比例限制。
六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个兜底条款,也是一个授权性条款,以体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灵活性,避免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现有的认定指标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
本条规定的认定指标,都是原则性、指引性的标准,并没有直接的可操作性,仍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应由国务院决定。考虑到立法框架和体例的限制,保证条例的适当开放性和稳定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以外的形式来予以颁布施行。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专业的工作,只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拟订,尚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需求,需借助科技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介入和参与,也需要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发展政策、导向上的宏观,把握和指引,同时还应听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