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释义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