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主旨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本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是由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从有限合伙的制度设计上看,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就是其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负责。这是各国法律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比如,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痈涸鸷匣锏木芾怼?/p>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遵守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规定,如:全体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普通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人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各务提出异议,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等等。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其义务是向合伙企业出资,将出资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进行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资很少或者不出资,其主要义务是利用自己的能力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企业财产。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为了更好地激励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为有限合伙人赢得更大利益,国外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给予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一定的报酬,这一做法有利于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条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并交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给予报酬的要求,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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