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人如何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投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向企业投入资产的行为,是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在企业设立之前,或协商合伙协议过程中,各合伙人都要按上述出资财产类别进行出资方式的选择;出资数额,即用以出资的价值额,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按商定的评估价值计算并约定数额;出资期限,即对用于出资的资产缴付于企业的期限,法律允许出资人对其出资实行承诺制,分批到位,通过协议明确各类出资的期限。
非货币财产具有多种不同形式,它们有的可以直接交付,有的在转让中需要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根据不同财产及权利特点,本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财产权利有很多种,比如:(1)房地产财产。国家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规定要进行登记,有些在转让中要收取相关费用。以这种财产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即将这种财产转为合伙企业财产,该转让应依法到土地或建设部门进行相关登记。(2)股权。以股权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而将该股权持有人变更为合伙企业。股权分公开交易股权、非公开交易股权。公开交易股权的转让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变更登记。非公开交易股权的转让有的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有的要在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还有的要在股权发行企业进行变更登记。(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依法取得后,如以此进行投资也是一种转让,应进行变更登记。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