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40:06百科知识库

律师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自律性机构。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指用来代表自己以区别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符号,它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标志。《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通常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名称?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煞窕疃拍苁棺约禾囟ɑ拍苁蛊渌墒κ挛袼约吧缁峁谥拍芤宰约旱拿迦ハ硎苋ɡ统械R逦瘛?/p>

在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时,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常应当使用汉字。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③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④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⑤数字;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⑧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由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自由选择,但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合伙人的姓名或姓氏的连缀作字号。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转让。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住所,不仅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迅速地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还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能够以自己的住所地为中心点,固定对外进行联系。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章程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行为规范,也是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准则。律师事务所章程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4)律师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6)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数额、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章程的修改程序;(11)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所谓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是指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的条件。《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要成为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组织律师学习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鉴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的律师,并且还应当是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的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对此本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此外,本法还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执业经历作了特别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开办资产是设立律师事务所和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也是律师事务所承担债务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专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公司;同时,律师事务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通常是有偿的,有些项目的服务又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资产,既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这里的“资产”不仅表现为货币,还包括其他出资形式,如实物。实物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物体,如房屋、办公设备(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桌椅等)等物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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