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是律师行业准入的一种制度。
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当时,律师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律师事务所逐步改革为社会中介组织,建立了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逐步成为自由职业者。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律师资格授予制。随着律师制度的改革,1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发展律师队伍,吸纳高层次法律人才,1994年开始着手建立并实施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工作。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该法第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同时,第七条规定了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制度,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裳芯俊⒔萄У茸ㄒ倒ぷ鞑⒕哂懈呒吨俺苹蛘咄茸ㄒ邓降娜嗽保昵肼墒χ匆档模裨核痉ㄐ姓棵虐凑展娑ǖ奶跫己伺迹谟杪墒ψ矢瘛?001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与此相适应,同年对于《律师法》第六条作了修改,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律师法未作全面修改,规定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第七条未作修改。
2007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该修订草案第八条修改了1996年《律师法》第七条,将该条规定的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制度改为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即将授予律师资格改为直接批准专职执业,但对具体资格条件未作修改。此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特许执业制度以及如何具体作规定,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律师执业应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行政部门准予执业,不符合公平选拔律师的要求,不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建议取消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另一意见认为,设立特许执业制度,是解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基本准入制度对于统一控制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具有重要作用,但也有局限性。司法考试便于选拔一般性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律师队伍,但却不利于某些特定专业的专家进入律师队伍。从现实情况看,在我国加入WTO、法律服务业务不断拓展的情况下,需要大量精通国际法律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人才,目前十三万律师中能够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人员仅有两千人左右,难以满足这些方面法律服务的需求。设立特许执业制度,并不是要在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上形成两个渠道,而是以司法考试为主渠道,特许执业渠道为辅,作为律师执业基本准入制度的一种补充,主要是解决法律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缺乏问题。
立法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研究认为,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是律师执业的一项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的领域很宽、业务很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作为特殊情况,规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或者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的资深专家可以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行政部门准予执业,有利于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因此,应当保留特许执业制度,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这一条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主要强调要有二十年从事专业工作的经历,并例举了金融、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等专业,强调特殊专业的需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这一条的修改,有的认为规定的范围仍然较宽,有些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有的认为,允许特许执业的,应主要是那些法律服务人员稀缺领域的专门人才,具体列举有困难,还是由国务院在具体办法中作规定较为切合实际。有的认为,“较高的专业水平”的规定不够严谨,不好掌握。还有的认为,规定一定年限的专业经历是必要的,但规定二十年专业经历过长,硬性规定过长的执业经历反而使有些专业人才难以进人律师队伍。根据这些意见,对这一条又作了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这一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的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过程中,就三次审议稿对这一条的修改,有的认为,特许执业人员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进行考核;有的建议恢复二审稿对特许执业的应“具有法律知识”条件的规定。根据上述意见,形成了目前《律师法》本条的写法。
按照本条规定,特许执业,首先要求有本科以上的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次要求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至少十五年。所谓“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是指,根据律师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特定的、缺少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领域,具体在哪些领域批准特许律师执业,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特许执业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准予执业。“考核”不同于“审核”,审核通常是审查申请特许执业的书面材料,而考核不仅仅审查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专业考试。其目的是严格把关,保证使现实迫切需要、符合条件的人员进人律师队伍。
规定特许执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需要。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现在我国律师行业服务与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应当大力发展律师行业,改善律师队伍素质结构,提高律师执业竞争能力。规定特许执业制度,有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在律师准入制度上,国外亦有类似做法,如日本、韩国、新加坡、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与我国类似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在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实际执行中,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控制。为保证特许执业制度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不对司法考试制度造成影响,应本着坚持急需、严格控制、确保规范的原则,制定相关法规,严格特许执业条件、实施程序和管控措施,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的现象发生。要确保这一制度能够促使解决现实需要,改善律师队伍素质结构,提高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我国的律师服务行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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