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33:33百科知识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为其提供语言帮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规定。本条所说的聋,是指双耳失聪,不能像正常人那样感受语音信息,导致公安人员不能像对普通人那样通过语言方式直接发问;哑,是指因为生理上的缺陷不能说话,因此不能通过口语形式来回答人民警察的提问。这些生理上的缺陷不仅影响其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意志,也影响其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主张和维护。虽然他们丧失了听力或者语言表达能力,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感受能力和正常的思维能力,比如,聋人和哑人都可以看到案件的事实。聋哑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表达方式对自己感知的事实进行表达,只是很难被他人正确理解,因此需要一定的帮助。手语是一种通过手势等身体语言进行交流的信息表达方式,聋哑人可以通过后天的特殊训练掌握手语。这种表述方式,必须经过特殊训练的人才能理解和使用。我国法律并不排除对聋哑人的询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虽然由于生理上的缺陷,聋哑人只能感受一定程度的案件事实,不能像正常人一样通过一般的表达方式作证,但是也应当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不过,为了保证聋哑人准确理解和回答问题,保证公安机关准确理解聋哑人的回答,正确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根据本款的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为询问人员和被询问人提供帮助,以保证询问的公正、客观进行。为聋哑的被询问人提供通手语的人进行翻译,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聋哑人的权利。如果在询问聋哑人时没有为其提供手语帮助,询问所获得陈述等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帮助人员应当如实进行翻译,保证准确表达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意思。

本款规定具体体现了保障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安人员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遵守本款的规定,首先查明被询问人聋哑的情况,指定或者聘请通晓手语的人为聋哑人提供帮助,做好聋哑人的询问工作。同时,对聋哑人进行询问,并为其提供帮助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备核实。注明的内容包括被询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聋哑情况,帮助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询问结束,帮助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款是关于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配备翻译人员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幅员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一律平等,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而且,随着对外开放的加强,涉及外国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他们的询问,也涉及到语言文字沟通问题。为了解决语言障碍对询问的影响,不仅本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配备翻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官文字进行表达,不仅是对其语言文字的尊重,也有利于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公安机关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语言平等是各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各民族公民在治安案件中,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盲文字进行表达,但是由于他们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因此在理解和表达方面难免造成一定的误差。为他们聘请翻译进行口头或者文字翻译,是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

本款规定的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指当地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正式使用的语言文字。通用的语言文字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多种。比如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汉语和汉字,但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在这些实行多种通用语言文字的地区,应当由被询问人自己选择适用的语言文字。所谓通晓,是指可以较为熟练地对询问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听说和翻译,正确理解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提问及回答。对于外国人,即使询问人通晓其使用的语言文字,或者外国人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也应当根据其意愿为其提供翻译。

在询问中,应当对被询问人是否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当地有两种以上通用语言文字,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并使用其自由选择的语言文字。对于上述情况,应当连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一同记入询问笔录。翻译人员应当如实进行翻译,保证准确表达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意思。询问结束,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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