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33:32百科知识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地点、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地点的规定。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能适用传唤等方式进行询问。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本着既方便办案,有利于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又便利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作证,不妨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保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地点。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对其进行询问,可以保障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及时展开调查活动,迅速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防止因为时过境迁延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节约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间,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同时,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节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时问,不妨碍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由于其所在单位比较熟悉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同属一个单位,到其所在单位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利于打消其思想顾虑,也便于人民警察全面深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情况,有利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证言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对这类能够调解处理的案件,到被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以及时得到所在单位的支持,了解被侵害人的要求和态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公正调解处理案件,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另外,有些案件的被侵害人因为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或者因为年老、疾病、哺乳婴儿等原因不便于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人民警察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可以及时取证。人民警察可以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直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在其住所进行询问;也可以在案发后,直接通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通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到上述地点接受询问。

但是,人民警察不能或者不便于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为了查明案情又需要对其进行询问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本款规定的“必要”,由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比如:案情涉及国家秘密,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可能泄密,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而有必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住处周围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以及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后,治安案件的现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秩序混乱,无法保障询问正常进行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调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为了方便保密,防止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打击报复,消除其思想顾虑的;案件、证言涉及个人隐私,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较多,无法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及时结束询问的,或者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询问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作证的,可以另行通知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也可以另行确定时间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是指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驻地及其派出所等场所。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的规定。工作证件是证明持有人的公务身份,为其执行公务活动提供合法身份依据的证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4号)第十三条规定,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公开人民警察身份的执法情形外,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佩戴警察标志,持有工作证件并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在治安管理案件中,任何接受人民警察治安处罚或者协助、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人员,有权知悉人民警察的执法者身份,确认其执法资格。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外进行询问,如果不出示工作证件,就可能造成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询问人身份的误解,造成思想顾虑,出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不配合的情况。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外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警察权,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人民警察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在公安机关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开始询问前,就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在人民警察没有携带工作证件,或者没有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

第三款是关于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遵守的程序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在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时候,除了在询问的时间、地点方面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外,由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进行的陈述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均属于言辞证据的范围,因此在询问的方式、内容、笔录的制作,以及其他应当遵守的程序事项等方面均无太大的差异,本法不再单独规定,而是规定参照本法第八十四条关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规定执行,既便于法律的统一执行,又便于公安机关以及公民理解和执行法律。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