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25:18百科知识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主旨

本条是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执行法规标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并规定了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释义和理解

铁路建设工作环节多、参与单位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因素多。同时,铁路工程呈线性分布,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且建设过程涉及征地、复垦、环保、水保、航道、道路、文物、节能等诸多方面。因此,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铁路建设依法、顺利实施。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管理层次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本条前两款主要包含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建设是铁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相应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勘察设计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万无一失。从项目立项开始,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按照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在保证工程本体设计质量的同时,应提高环保水保工程设计质量、辅助工程设计质量、征地拆迁设计质量和工程概算编制质量,为工程依法有序实施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3.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化管理要求组织施工,根据PDCA质量管理方法,在开工准备阶段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标准规范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人、机、料、法等要素配置和场地布置,并通过首件认可对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完善,在工程实施阶段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实施,并进行检查和完善。

4.工程监理要按照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重点是规范工程施工旁站监理、试验抽样检测、现场巡视等行为。虽然监理不是工程直接生产者,但其行为依然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约束。如果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职责,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其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负责。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铁路工程勘察为设计提供地质资料,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的源头。由勘察质量引起的工程事故不同于其他工程质量事故,有的在建设期间只能推翻重建,有的投入运营后只能停运推翻修复,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费用,尤其是开通运营后还将影响到铁路运输秩序。特别是高速铁路无碴轨道,如因勘察质量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停运揭开轨道及下部桥涵或路基进行整体修复。虽然国家规定勘察质量由勘察单位负责,但高速铁路、地质复杂的铁路干线因勘察质量导致工程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没有能力、也承担不了如此重大的责任。近年来,原铁道部为确保客运专线安全,同时考虑到地质结构复杂建设项目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青藏铁路开始,在后续的客运专线、地质条件复杂的普通铁路建设中推行地质勘察监理,对保证勘察质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为避免因勘察质量导致工程质量事故,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国家决定在高速铁路、地质条件复杂的普通铁路强制实施勘察监理,从源头上保证重大工程的质量。需要明确的是,采用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后,不免除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地质勘察监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地质勘察工作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

本条第三款的具体含义是:通过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普通铁路实行地质勘察监理。依据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铁路局对铁路建设工程主要负责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具体的工程勘察监理制度,应当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此,条例未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

执行中应当注意,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理,督促勘察单位运用先进的综合勘察技术,确保各阶段勘察工作达到深度,并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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