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许可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擅自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装卸作业的
这是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属于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
这是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安全和应急措施等材料。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擅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