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处罚。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这些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是由于行为主体自身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决定的,本条规定的一些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等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情节特别轻微的。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为了体现对违法行为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条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很轻微等情况。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违法行为一般都会有危害社会的后果,有的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有的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或者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有的有被侵害人,如被殴打的人、被盗窃的人等;有的违法行为没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一些妨害社会管理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本项规定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越应当从严惩处,如果行为人及时、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不仅对社会的危害小了,而且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二是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违法行为毕竟不是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侵害人的侵害相对较轻,对于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有被侵害人的情况,应当积极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这样有利于消除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时这样规定,也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被侵害人的态度,如果没有被侵害人对行为人的谅解,没有被侵害人的同意,不能任意减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防止任意执法,徇私枉法。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在精神受到强制或者是受骗上当产生错误认识情况下违法的,虽然有过错,应当负责任,但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而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条规定的“胁迫”和“诱骗”的含义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含义是相同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以前,或者公安机关虽已发现但尚不知道行为人的,或者是虽已掌握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但尚未追查之前,违法行为人出于悔过、惧怕处罚、亲友教育等原因,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违法行为并自愿接受处理的。实践中下列情形都是属于主动投案:违法行为人在异地向公安机关投案的;由于自身行动不便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违法行为时,因受到盘查、教育而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何种形式,主动投案的实质是违法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违法行为人要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作案手段等等。如果有些细节或者事实,行为人确实记不清了或者记错了,只要不是有意隐瞒,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如实说清楚了,还是应当认定为是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有的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投案以后采取种种手段隐瞒真相、避重就轻或者只供述一部分违法事实,企图蒙混过关,对这类人必须依法惩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5.有立功表现的。这里规定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有揭发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等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也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的规定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统一的,即给了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也有利于打击其他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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