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以及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符合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2.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要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行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违法,比如在施工中过失破坏了电力设备等,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几个行为人虽然是故意违反治安管理,如果没有共谋,只是各自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3.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各自的行为都是在他们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围绕共同的侵害对象,为实现共同的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每个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某一违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依照本条的规定,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要根据其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每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中的作用,具体分为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起主要的作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等。由于每个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作用不同,决定了对他们的治安处罚的轻重也有所不同,起到的作用越是重要,受到的处罚也越重,起到的作用越是次要,受到的处罚也越轻。根据本条规定,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要分别处罚,即不能只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社会危害以及法律有关规定对所有行为人给予相同的处罚,而要同时考虑每个人的不同作用,并区别对待,分别予以处罚,以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与因受教唆、胁迫、诱骗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要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本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对这些人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敢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以隐瞒后果等手段,诱导、欺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有的也同时直接参与实施了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的并?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硬斡胧凳┪シ粗伟补芾淼男形蘼凼呛沃智榭觯家凑掌渌趟簟⑿财取⒂掌男形Ψ!>咛宕Ψ5那嶂兀荼咎醯谝豢畹墓娑氨痉ǖ诙醯墓娑ㄓ枰源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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