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是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阶段性现象,适应了发展需求,但也由于有关制度缺失和不足,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条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作出的规定。
一、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界定
农村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情况较为复杂。从劳动类型看,相当一部分长年在城镇打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有的有较为固定就业岗位,有的辗转于不同城镇,流动性较强;有的则是在农闲时出来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主要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从就业区域看,有的是异地转移就业,农村居民到城市就业;有的是本地转移就业,农村居民进入本地乡镇、县城的企业就业。从就业形式看,有的是进入企业提供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正规就业;有的是从事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称农民工,本法未采用农民工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有不同意见,因此本法采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概念,用词更为准确。
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本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偏低,致使这部分人群的工伤和医疗问题较为突出,引发了一些矛盾。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保率不高有多种原因,既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参保缴费的原因,也有进城务工农民自身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到位不愿参保的原因,还有社会保险制度本身不适应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特点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本条在附则中作专门规定,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这样规定的理由有:
1、体现了公平性。国家在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中明确要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就是要贯彻好平等原则,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一起参与国家经济建设,都提供了劳动,应当享受同一标准体系下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能因户籍不同而适用不同标准。 职工社会保险是有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补助的保障性制度,直接关系到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能否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得到物质帮助,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如果仅因为职工的户籍是农村而将其排除在外,有违起码的公平。
2、符合现行做法。为了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比例偏低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6月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2 950万人、4 475万人、1 811万人、5 876万人。现行做法的基本原则是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中。
3、体现了立法前后延续和统一。在近年来的社会领域立法中,从《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直至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坚持的理念和原则一直是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职工概念中,反对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类型化,更反对为其单设不一样的制度,另作安排。有的意见认为,本条在附则中规定,有将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单设制度的嫌疑,容易产生误解。在修改过程中,多数认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当然是职工,没有必要专门规定,曾经有过删除本条的方案。后考虑到农民工问题事关重大,是否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还有不同认识,本法作明确规定有利于国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利于统一认识,防止误读误解,也有利于实际部门开展工作,写比不写好,因此保留了本条。
4、那种认为土地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保障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城镇化发展,以及有关进城务工农村居民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有条件也有意愿在城市生活,不再回到农村务农。社会保险是职业关联保障,任何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中提供劳动,就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这完全与土地保障是两回事。土地保障归根到底多数还要劳动,只有劳作了才有农产品的产出,才能说有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是应当不断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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