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刑法》是判断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处以何种刑罚的依据。本法没有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与刑法的衔接。我国《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制定的,至今已通过了七个修正案,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罪名及刑罚体系。为了保证罪名及刑罚的体系性,目前其他法律一般不再规定具体的罪名和刑罚;如果确需调整罪名和刑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本法没有在每个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后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单列一条概括规定,一是行文简洁,二是不会遗漏。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1)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2)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3)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