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与专业执法协助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彼此有联系的、互相延续的一项工作,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分离,并不是二者的完会分割脱离、各管一头。当前社会管理现状,需要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现有体制设置,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形成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的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系统的整体效能。为此,本条作了二方面规定。
一是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这里的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是指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全市有影响的,或者查处工作涉及职能部门较多,对需要开展集中整治的,或者对矛盾处于激化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开展的执法活动。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管理中面临的矛盾、挑战越来越多,且个别矛盾、问题具综合性、深层次化倾向,存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等潜在危险。城管执法处于行政管理的末端,且主要查处一些违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其在面对一些重大违法事件时,城管执法部门可能没有能力单独应对、处置的,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比如,对利用车辆擅自运输渣土垃圾的违法行为查处,对擅自利用设置车身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由于对行驶中的车辆,城管执法部门无法实施强制停车检查,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予以执法协助配合。为此,本条明确,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二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需要注重的是,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间给予执法协助时,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