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兼营减免税项目的税务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只是对原条例的规定作了些文字修改,即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这样使条例的前后规定用语统一,更加规范。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免税项目由于不缴纳增值税,也就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纳税人有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必须作不同的税务处理,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将造成无法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所以,为了保证增值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国家鼓励发展、进行税收扶持的项目上,本条规定纳税人对优惠项目应分别进行核算。分别进行核算,一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销售额,适用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而对于不属于应当享受优惠的项目,不适用优惠政策,另行计算其销售额。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就会容易将不属于优惠范围的销售额也混入优惠项目,导致税收优惠规定被滥用。对此,其他的税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纳税人同时适用不同税率的,应该单独核算,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类似规定的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