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只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限制行为人是不是在境内。即,只要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销售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就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消费税的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有一下两方面条件限制:
(1)应税行为的具体环节限制。
第一,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均是使应税消费品在我国境内从无到有的开端,属于广义的生产环节。具体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己生产制造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属于应税行为,生产者为纳税人。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和原材料,受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方式,属于应税行为,委托方为纳税人。为平衡与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到境内的,属于应税行为,进口人为纳税人。
第二,限于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环节。 除了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行为主体属于纳税人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另外增加一些环节的行为主体作为纳税人。比如,在实际执行中,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消费品,并非指本条例的规定的所有的消费品,而仅指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目前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制品。
(2)消费品范围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消费品都属于应税消费品,而是限于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即指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规定的消费品。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消费税的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我国人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以及国家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主要是处于限制、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采用正面列举的办法共选择14大类消费品作为其课税对象。选择的应税消费品分为5种类型:一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三是高耗能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化妆品。
3.消费税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三个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1)国有企业,即全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2)集体企业,即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3)私有企业,即公有制之外的,有私人投资创办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4)股份制企业,即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制的现代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6)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7)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8)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党政机关。(9)部队,包括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部队。(10)其他企业和单位,包括以上十项尚未穷尽的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单位形式。“个人”包括:(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属于个人类别,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也都是将其列入“个人”纳税人行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就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纳税人。(2)其他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形式。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
同时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主体,就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