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在原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改变而来的。与原政策相比,本条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现行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例如,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和前面提到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是应纳税额,因此对减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的作用更为直接。
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对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给予了按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资企业所得税还专门规定了企业购置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由于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经常对我国的此项政策提出质疑甚至抗议,而且不论设备种类和用途,只要是国产设备就给予优惠,也不利于突出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此,本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现行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这样不仅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也符合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企业按购置上述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的税额,就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抵免税额。
按照本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的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则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