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等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了应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提供的内容依申请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破产申请书和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一个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申请目的。即所提出破产的申请,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证据材料的名录、类别、份数,申请人签名以及申请日期等。对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已有司法解释,债务人还应当提供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按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果申请人是债权人,其提交的证据应包括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过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企业投资情况、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应当分别写明债务人、债权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或债权的数额及发生时间、有无争议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相应的年度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和职工工资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应当说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等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包括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及对职工进行安置的方案等。要求债务人提交较为详细的资料,有利于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和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