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的任命及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关于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从一些国家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法院决定;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考虑到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本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程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选任管理人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债权人表达意志,发挥作用。本条的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权利的尊重。但债权人会议行使异议权不能有随意性。按照本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要求更换管理人是有条件的:一是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这主要是指管理人不能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没有做到公正履行职责的;二是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达到选任时约定的要求;管理人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管理人有违法行为等。债权人会议如果认为管理人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另外指定管理人。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有权获取报酬。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以及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能够公平、公正,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因此,本条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来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