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9:53:31百科知识库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分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债务人重整涉及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同的重整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和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重整立法一般都要求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有的国家和地区将利害关系人分组讨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会议称为“关系人会议”。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作如下分类: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标准建立,职工个人按工资百分之八的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存入。2001年以后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②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职工个人的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目前主要有因解除劳动合同,因克扣、拖欠工资以及因合同终止而应支付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债务人所欠税款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债务人所欠税款的债权人是国家;第三,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第四,债务人所欠税款在破产清算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因此,本条规定将债务人所欠税款单独列为一类债权。

(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不享有担保权和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债权。

在实践中,大债权人往往人数少但是债权额很大,而小债权人往往人数很多但是债权额却较小。如果把所有普通债权作为一组进行表决,按照同一比例清偿,重整计划草案很难取得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如果对小额债权人提高清偿比例以取得他们的同意,对大额债权人的权益影响也很小。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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