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重整计划草案一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间拖得太长将增加重整成本,并可能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其进行表决。
由于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应当反映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因此,本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人数和债权额的双重多数标准,有利于平衡和兼顾大小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出席会议的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而不是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比通过债权人会议一般表决事项的要求要高,体现了维护绝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在对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时,重整计划制作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说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影响,以证明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公平性,使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认可。一般来说,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的说明应包括债务人财产和财务状况、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及其对债权人的影响、债务人能够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经营的依据等。此外,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以消除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疑虑,增强其对债务人重整的信心,增大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