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保证认证人员在认证活动中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本条例关于如何保证和实现认证机构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的地位的规定相对应,本条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一步保证认证人员在认证活动中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认证基本原则。
根据认证人员的特点,可能影响客观独立的因素包括:不在认证机构执业和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认证机构执业等。因为不同的认证机构之间在认证活动中存在着相互竞争关系,更因为认证工作本身的特殊性,所以,认证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包括具有认证资格的人员私自承揽认证业务和无认证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认证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执业活动,不仅会影响到所在认证机构的执业信誉、商业秘密和工作效率,进而影响到整个认证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同时还可能因为不正当的利益而妨碍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客观公正、实诚信用的进行认证工作,从而背离本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为此,本条例从积极的方面要求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只有在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才能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另外还通过本条例从消极的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而且,根据本条例,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也即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由此可见,此条规定类似于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同时第215条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