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主旨
本条是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材料。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制订的。已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考虑到该货物最终并未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不属应征税的范围,应予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5点:
一、必须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其他原因不在考虑之列;
二、纳税义务人必须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三、货物必须是原状退运出境。是否属于“原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货物的外包装被拆除,经短期使用才能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一批货物中只有部分存在品质或规格问题仅退运这部分货物等情况均可视为“原状”;
四、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
五、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换货”退运的区别(参见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