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历史上已由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单元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有关土地、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现行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中村”土地转制后处理房地产确权遗留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2010年,《关于印发<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字〔2002〕280号)失效后,我市执行“城中村”土地转制改造政策遗留了一些问题,包括: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内)部分房屋单元已由集体土地房地产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但仍有一部分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登记(即同一栋楼存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两种土地性质的问题)。本条对此类情况的登记提出原则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