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内容如下: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有两层含义。第一款规定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即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规定》。这里使用了“的”字结构,既包含行为范围(行为或活动),又包含主体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个人和单位)。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含义。众所周知,机动车维修与汽车产业、人民生活等社会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且是技术含量高的服务类行业,《规定》根据国情和行业实际,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的内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作出了定义。
特别指出,这里的“机动车”含义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相同,即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私家车等社会车辆的维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定义,机动车维修是机动车维护、修理和维修救援的泛称,具体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和维修竣工检验等。
整车修理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机动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整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整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小修是指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作业。专项修理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部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某项工作能力所进行的专业化维护和修理。维修救援是新型业态,尚无规范的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说,就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中途抛锚车辆所实 施的各种形式(可以包括技术咨询、车辆配件或消耗材料供应、现场维修、将车辆拖离抛锚地点送往维修企业)的救助作业。维修竣工检验是指对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的车辆或者总成在维修竣工后,在维修企业或综合性能检测站内,采用不解体检测仪器设备对维修车辆进行的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