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定的。该项标准规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原则和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以及行业的编码方法,具有国际可比性。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本条(一)至(四)项属第二产业,(五)至(十八)项属第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