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对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其自身权益时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这类诉讼只要具备股东身份即可,没有具体的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的限制。(2)提起诉讼的事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3)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法未做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股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都可以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股东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