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发行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从法律上对公司债券做出界定是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具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
第一,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做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2)按照法律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3)聘请保荐人。证券法规定,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并且在向核准机关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4)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证券法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在其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公司债券是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债券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论公司是否赢利,债券持有人都有权在债务期限届满时请求公司还本付息,并且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财产享有优先于股东的受偿权。
证券法还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除符合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