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及《公路管理条例》废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法规的生效时间,是指行政法规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约束力的具体时间。关于行政法规的生效时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条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目前,绝大多数行政法规均采用这种模式,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和熟知法规内容。二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一般为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国务院令的时间,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三是行政法规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规,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
本条例采用了上述第一种模式。2011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3号令,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的颁布与施行日期之间有4个月的时间间隔,主要是为了充分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对公路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学习、培训和宣传等。2011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依法办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严格地执行本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罚,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
二、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数都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国法律、法规也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如果有溯及力,在法律条文中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条例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条例没有溯及力,即本条例施行以前的行为和事件,不能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公路管理条例》存废问题。1987年10月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主要调整公路建设(包括建设规划、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包括养护施工、养路费征收)、路政管理(包括路政执法、征费稽查),从结构和内容上看,属于一部小型版的公路法,但对照《公路法》,存在内容重复、陈旧等问题。特别是燃油税费改革后,国务院修订了《公路管理条例》有关养路费征收的内容,现行的《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基本上可以涵盖《公路管理条例》的内容,为优化公路法律体系,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于2011年7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