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法》适用范围和本法所称“公路”的外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1.关于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本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公路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公路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公路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恢复行使主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公路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2.本法适用于与公路事业有关的各项活动,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路政管理等各个方面确立了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公路”一词,就其内涵上讲,是指能够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公共道路中,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部分,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区分,我们通常所称“公路”,是指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国务院曾经先后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就是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公共道路的。《公路法》虽然未对本法所称公路的内涵加以界定,但其适用范围显然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公路,而不包括城市道路在内。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本法所称“公路”的外延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公路,包括作为公路组成部分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