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白衣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