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35:51百科知识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招标代理机构不仅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而且还要在招标人委托的职责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依法办理相关招标事宜,其行为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业务

该规定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

(一)非法限制外地和外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有些地方和部门采用各种方式限制外地和外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例如,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先到招标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除按国家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外,还必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考试合格证书才能从业等。《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23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桑黄渖瓒ǖ男姓砜桑坏孟拗破渌厍母鋈嘶蛘咂笠档奖镜厍邮律吞峁┓瘢坏孟拗破渌厍纳唐方氡镜厍谐 ?/p>

(二)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和招标人委托权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践中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情形有:强制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指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干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特别是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编制;授意或者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既然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自然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考虑到并非所有招标项目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以及为了避免重复,本条从立法技术上做了处理,即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四、本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的两类行为

(一)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即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作此限定的主要考虑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熟悉和掌握了本项目的相关情况,如果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将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如果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可能导致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构成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二)违反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资格证书是招标代理机构取得资格许可的证明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非法转让。涂改是指故意涂抹和修改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出租是指以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使用权来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将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转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这些行为背离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初衷,容易滋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此,《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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