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项目现场的环境条件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其技术管理方案有影响的,潜在投标人需要通过踏勘项目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一般需要实地踏勘招标项目现场。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如果与现场环境条件关联性不大,则不需要踏勘现场。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也可以不组织踏勘。
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为了防止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信息,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或接收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项目现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确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招标人可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人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投标人提出相关保密要求,不得采用集中签到甚至点名等方式,防止潜在投标人在踏勘项目现场中暴露身份,影响投标竞争,或相互沟通信息串通投标。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投标人收到有关踏勘现场的通知后自愿放弃踏勘现场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招标人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三、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招标文件规定发出澄清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以便在澄清文件中统一解答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时提出的疑问。
(二)潜在投标人应全面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需要对可能影响投标报价及技术管理方案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踏勘。例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候情况,工程现场的平面布局、交通、供水、供电、通讯、污水排放等条件,以及工程施工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的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潜在投标人对踏勘项目现场后自行作出的判断负责。无论招标人组织还是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踏勘项目现场做出的投标分析、推论和判断,应当自行负责。
(四)招标人统一解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中的疑问。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提供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在踏勘项目现场后,组织投标预备会(标前会)公开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但应当以书面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