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国统字(1998)113号:“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也就是说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时,需要正确地界定“年”和“次”。这里的“两年”,是指按照公历计年计算的两年,即从某年的1月1日起到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的两年。这里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或者备案文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就可以认定为一次;例如,某石灰厂因统计员生病住院,致使10月份的工业产值和劳动工资报表都发生迟报现象。对该厂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迟报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