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33:56百科知识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提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患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经过投标人、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以确保文件内容不被提前泄露,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由此获得的应予保密的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使其根据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调整投标策略,从而赢得更多的中标机会,也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投标文件被提前开启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22条和第37条规定,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以防止串通投标,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招标人在开标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由于获得标底信息的投标人可以据此调整自己的投标报价,还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效果。招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投标人还有可能根据掌握的信息干预和影响评标结果,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项规定所称的“间接”,是指招标人将有关信息泄露给第三人,经由第三人泄露给投标人,或者以投标人主动求证和招标人默认等方式泄露有关的信息,或者故意将有关信息放置在投标人能够看到的地方。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自身技术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主报价,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属于招标人操纵投标活动,由此形成的招投标成果必然背离市场竞争规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换、修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否撤换、修改均应当由投标人自主决定。如果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不但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一般还伴随着招标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使特定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换投标文件获得更高的中标机会,或者操纵各个投标人的投标以帮助某一投标人中标。

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和《条例》第36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不得允许投标人撤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并接收的,构成串通投标。

三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撤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本项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由招标人主导,以直接或者相对隐晦的表达方式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要求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帮助。例如,授意其他投标人按照其拟定的价格确定投标报价,使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以威胁或者利诱方式向其他投标人明示或者暗示其内定的中标人,要求其他投标人按内定中标人的要求投标报价,形成所谓的“围标”态势,以保证特定投标人中标。

本条第6项是兜底条款。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形式多样,不断翻新。例如,招标人在开标后和评标前,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不一而足。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需要存在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但不以是否谋取中标为构成要件。二是串通投标是共同行为,本条所列情形以招标人主动发动为主,但也包括投标人主动发动的情形。三是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各类情形可能会表现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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