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如下:
(1)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依下列顺序为其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近亲属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但其不为法定监护人,其担任监护人须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3)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