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要有强制性标准意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