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法律要求他们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这对于公民来说,是有利无害的好事。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有人出于非正当原因,随意违反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他(她)们这种同居生活,是不合法的两性生活关系,其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他(她)们的这种性生活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有关方面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以夫妻关系的往来。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要求登记结婚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处理。即: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机笑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如果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并责令其解除同居关系,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如果双方要求登记结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审查了解,认定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确立其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