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善良的社会风尚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
本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往往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相互交织。组织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逼迫卖淫的,应当依照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本罪与强奸罪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2、对象范围不同。本罪对象是任何他人;强奸对象是妇女。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使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性服务进行性交易;强奸罪则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强奸罪则具有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