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982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强调:只有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残疾人组织,使他们在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切领域发挥作用;鼓励残疾人组织的联合、统一,并与政府协调行动。许多国家以法律明确残疾人组织的地位和责任,如英国《残疾人法》规定成立并确认有权威的残疾人组织,由该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国家授权该组织向各级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别需要,处理有关社会服务事务。西班牙法律规定建立全国性残疾人组织和各地分支机构,取代其他分散的小组织,以形成统一责任。我国也在残疾人保障法里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首先,本条确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事业组织,它将代表功能、服务功能、管理功能融为一体,是半官半民性质的综合性事业组织。各级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由地方同级政府批准,并受上级残联指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残联的半官方性质,残疾人个人是不能建立残联组织的。但是,各地残疾人如果想加入残联,不必办理入会手续,只要经过医疗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认定是残疾人,就是残联的当然会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决策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执行机构是执行理事会,监督咨询机构是评议委员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设立有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和智残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会。中国残联还建有康复研究中心、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按摩医院等直属单位。中国残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县、区、街道、乡、镇都建有地方组织,并在一般厂矿企业、福利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建立残疾人基层组织。
其次,本条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残联的主要职责是:(1)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2)协助政府、社会推进残疾人事业,并独立开展一些业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广泛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服务。(3)对残疾人事业进行整体研究,统一规划,提出政策、立法、规划方面的建议,并在这方面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4)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是高层协调机构的办事机关,负有贯彻实施协调机构的决议、决定,调查研究,提出议题,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等责任。(5)负责残疾人事业一些业务领域的归口管理和行业指导。(6)负责同联合国有关部门、国际残疾人组织、各国残疾人组织有关残疾人事务的交流与合作。
各级残联组织履行职责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依据章程或者由于政府的委托等。例如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联要完成以下任务:(1)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3)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4)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5)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6)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7)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8)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9)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