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人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婚姻自由等项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并且结婚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军人又不同于一般老百姓。人民军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任务(我国宪法第29条)。作为武装力量整体的人民军队,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发挥其强大战斗力,为了有利于军政、军民大团结,对于军人的婚姻问题,亦应有其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要求战士在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结婚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汗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还规定,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现役军人结婚须经部队审查批准,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也是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精神的。